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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分包轉包的民工受工傷的責任由誰承擔

違法分包轉包的民工受工傷的責任由誰承擔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該實際施工人所招用的人員請求確認與承包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不予支持。但該人員在工作中發生傷亡,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承包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對勞動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認定為工傷的,按工傷保險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