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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建設工程轉包、分包及掛靠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淺析建設工程轉包、分包及掛靠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據悉,該辦法的實施能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由此可見,住建部對建設工程轉包、分包及掛靠的行為是非常重視的,本文總結了建設工程轉包、分包及掛靠的法律風險及防範,僅作參考。

淺析建設工程轉包分包及掛靠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一、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涵義

1、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2、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施工合同關於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等情形。

3、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二、法律風險

(一)民事責任風險

1、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合同的風險

(1)施工單位在承包工程後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或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通過掛靠形式借用其建築企業資質承攬工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施工單位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及掛靠人(以下簡稱“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合同無效,合同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實際施工人工期、質量等方面存在違約的情形下,施工單位無法依據合同約定要求實際施工人承擔違約責任。

(2)雖然合同無效後施工單位仍可以向實際施工人主張賠償損失,但實踐中由於建設工程的複雜性,施工單位較難舉證證明實際施工人給其造成損失的準確數額或計算方法。

即使施工單位能舉證證明實際損失的金額,如實際施工人僅為自然人,經濟能力有限,對其給施工單位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能力亦不足。

(3)實踐中,施工單位與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合同通常按照總承包合同價款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費”方式結算。在這種情況下,因合同無效,雙方就工程結算髮生糾紛,“管理費”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法所得而不被支持。

2、總承包合同風險

(1)施工單位作為總承包單位與發包人簽訂總承包合同,需就包括實際施工人所承建的工程在內的全部工程的工期、質量等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雖因實際施工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工期、質量違約,但仍應由施工單位向發包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施工單位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可能違反施工單位與發包人簽訂的總承包合同中不得轉分包的約定,將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風險。

(3)實際施工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之規定,提起包括髮包人在內為被告的訴訟,造成施工單位與發包人之間關係緊張、發包人以訴訟為由停止支付工程款並要求施工單位需賠償訴訟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等風險。

3、勞動合同風險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定,如施工單位將工程交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施工,對實際施工人招用的農民工,由施工單位承擔工傷、欠薪等用工主體責任。

(1)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無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施工單位作為用工主體,存在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之規定向農民工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2)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無法給農民工交納社會保險,如發生工傷,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施工單位作為用工主體,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3)《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如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欠付農民工勞動報酬的,施工單位有承擔欠薪連帶責任的風險。

4、其他合同風險

(1)掛靠人對外採購(租賃)設備、材料,或將工程再轉包或違法分包,在掛靠人逾期付款的情況下,掛靠人的合同相對方有可能基於施工單位作為工程總承包人且具有較強的付款能力的考量,將施工單位訴至法院,主張掛靠人有代理權或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要求施工單位承擔付款責任。

(2)掛靠人將工程再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掛靠人轉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對方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將施工單位、掛靠人和發包人作為共同被告,要求施工單位承擔工程款的支付責任。

(二)行政責任風險

1、施工單位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建築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及《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具體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除上述行政處罰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十四條規定對施工單位採取相應的行政管理措施。

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將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並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佈平台公示。

(三)刑事責任風險

我國目前的刑法雖未對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做出刑事處罰的規定,但如實際施工人偷工減料、違反規章制度、冒險作業、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或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可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施工單位刑事責任。

三、防範措施

為保障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以及免受行政、刑事處罰,建議施工單位應努力避免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的行為,施工單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防範:

(一)轉包

1、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或以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2、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及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並對工程建設進行組織管理。

(二)分包

1、嚴格審核分包人的建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避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2、建立規範的合同台賬制度,對總承包合同中關於分包的約定進行梳理,避免出現違反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情形。如果總承包合同不允許分包但已實際分包的,施工單位應在在分包後及時獲得發包人的明示或默示的認可。

3、不得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或者將分包所得工程再分包。

(三)掛靠

1、不得出藉資質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用以對外承接工程。

2、分清掛靠與內部承包。如果採用內部承包方式的,施工單位應與項目經理等內部承包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交納社保,並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內部承包人支持,避免出現“名為內部承包實為掛靠”的情形。

如果實在無法避免將工程交由實際施工人施工的,筆者建議:

1、建議施工單位對實際施工人的資信進行審查,儘量選擇信譽好、實力強、有良好合作經歷的實際施工人。

2、加強對實際施工人的管理,對實際施工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及質量進行監管,避免出現工期延誤或質量不合格等情形;要求實際施工人嚴格按照安全規範施工,避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對實際施工人的材料、設備款項支付進行跟蹤,避免出現逾期付款的行為;對農民工工資的支付進行監督,避免發生欠薪、農民工上訪事件。

3、要求實際施工人提供人保或物保,為實際施工人在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以增強實際施工人的履約擔保,避免實際施工人怠於履行合同或出現無力賠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