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17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只要具有上述四個條件中的其中一項,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變更子女撫養權之訴。
變更子女撫養權可以採取兩個途徑,一是兩方協商,對於子女撫養的相關條件達成共識,形成書面協議,雙方簽署。但是這個時候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協議還是僅僅在雙方之間具有效力,無相關對外效力。接下來需要針對雙方簽訂的子女撫養協議,要求人民法院進行確認,這個時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這個時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變更的證據,要求全面真實,點明對方在撫養上的不利條件,對於子女成長不利,只有證據充分,才能增加勝訴的可能。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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