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徐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王X。
委託代理人江發平,四川XX律師。
被告徐XX。
原告王X與被告徐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郭X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及其委託代理人江發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訴稱:原告於2004年與被告徐XX相識戀愛,2007年9月18日雙方登記結婚,2010年7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徐XX。婚後被告不關心原告,沉迷於打牌賭博,經常通夜不回家,打牌輸了錢就向原告要,不給,就打原告,原告的哈飛小車都被被告打牌輸了。原告無心再與被告共同生活,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女兒徐XX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給付女兒生活費627元,並承擔教育費的一半。
被告徐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X某於2004年與被告徐XX相識戀愛,2007年9月18日雙方在?登記結婚,被告系再婚。2010年7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徐XX。原、被告在婚後的共同生活中,由於被告家庭責任感不強,原告性情又比較急燥,雙方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不能和睦相處,原告於2014年5月23日起訴。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結婚證和原告的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王X與被告徐XX結婚多年又生育了子女,雙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原、被告在婚後的共同生活中發生一些矛盾是難免的,只要彼此間能相互理解和及時溝通,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之處,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其夫妻關係是可以改善的。為了穩定當事人的婚姻家庭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X與被告徐XX離婚。
本案訴訟費300元,由原告王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XX
書記員 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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