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財產分配的不足應該怎麼處理
一、被執行人財產分配的不足應該怎麼處理
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分配的處理方式為: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人,首先應當區分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組織還是企業法人,然後再針對不同的情況,考慮不同的應對措施。涉及到的內容比較多我們會在正文中詳細的展開説明。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未參加執行程序的其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要求實現債權公平受償的制度。債權人蔘與分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和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都是金錢債權;
2、被執行人即債務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而不是已經提起訴訟;
4、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經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5、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當在執行完畢之前提出申請。
二、參與分配時優先受償的問題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後,會涉及到優先債權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之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優先權又稱先取特權,是基於法律規定而享有的優先取得債務人財產的權利,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享有優先權。司法實踐中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那就是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並獲得法院批准後,針對被保全的財產,該債權人是否具有優先權?理論上存在爭議,本律師認為,債權人不能因為保全取得優先權: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財產流失而不是直接賦予申請人優先權。
特定情形下,公司法人作為被執行人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綜上所述,對於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用於分配的不足以償還相應的債務,那麼還是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分析,並且還要考慮被執行人是個人還是以公司為單位,所以在對財產執行的時候有多種情況進行合理的分配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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