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怎麼辦
一、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債權人憑藉有效的執行根據加入到已開始的執行過程中,使各個債權能夠公平受償的制度。債權人蔘與分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權;
2、被執行人即債務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是法人;
3、有多個申請人對同一被申請人享有債權;
4、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已經取得生效的執行依據,而不是已經提起訴訟;
5、參與分配的債權只限於金錢債權;
6、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並應提交申請書。
二、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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