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財產如何分配?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如何分配?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因此,如有多個申請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法院應當依法根據執行分配程序,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分配被執行人財產。申請人能否得到清償取決於被執行人財產的數量以及申請人債權的順位。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1、審查立案人民法院接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規定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強制執行證;確定強制執行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應書面通知有義務協助單位和人;
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應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機關;
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綜上所述,在民間債務糾紛訴訟中,法院經常會應債權人的申請對被告人強制執行,如果存在多個債權人,法院分配被執行人財產,則根據其財產數量及債權人登記執行先後順序分配。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拍賣、凍結,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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