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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保險財產分割是怎樣進行的?

離婚保險財產分割是怎樣進行的?

離婚的保險財產分割,就要看這些保險是屬於哪種類型的保險,不同類型的保險它有不同的分割方式:

1、人身保險,關鍵在於“更正受益人”

如果是一方或雙方為投保人並以自己、對方或雙方為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情況,可視為是對受益人的一種贈與,但受益人對於該項權利只是一種期待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係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但退保回來的保單現金價值,不能只作為投保人一方的財產,而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則按比例劃分出夫妻共同財產,再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但是中途退保並不划算,特別是一些終身壽險,前四五年的現金價值都低於所繳的保費。同時,如果退保後再去投保,由於年紀的增大,身體的健康風險也會增大,若再投保,可能保險公司要求繳納的保費會增多。

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將保單繳費的資格和義務轉讓給其中一方,並且到保險公司辦理書面修改手續。完成之後,原來的被保險人就可以同時作為保單的投保人繼續繳費,維持保單的有效性。如保單由一方持有,由他繼續繳費;也可以將保單轉給另一方,由她繼續繳費。這樣一來,保單會繼續有效,並且不會因退保而遭受損失。保單轉讓後,還應及時辦理保單的受益人變更手續,以免之後的賠償糾紛。

另外,如果受益人為孩子,在此情況下,同樣可採用轉換投保人的方法延續保單的有效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説,保險合同以子女為受益人的,夫妻離婚後,作為投保人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權提出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須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該要求。

2、車險,可能因離婚而損失保障

夫妻離婚如果車給了一方,如何需要過户,但是保險卻沒有變更,也就意味着會損失保障。保險標的轉讓,意味着保險標的所有權的流轉,如沒有特殊情況則同時意味着保險利益的變更。轉讓人把汽車轉讓給他人以後,自己不再具有對汽車所有權的保險利益,因此原保險合同已經失效。

在轉讓過程中,雙方大多不會忘記辦理車輛過户手續,但另一件重要的事情常常被人們忽視,即所購車輛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而汽車轉讓給受讓人以後,受讓人雖然取得了對汽車所有權的保險利益,但是如果沒有及時變更保險合同主體,則受讓人既不是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沒有保險保障。有保險合同的人無保險利益、有保險利益的無保險合同,這樣一旦出現保險事故,出讓人和受讓人都得不到保險賠償金。

因此,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轉讓汽車,一般不會出現這樣拒賠的情況。因為家庭財產通常系夫妻共有,無論該財產是以誰的名義購置,實際上都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當然都具有保險利益。將財產從一方過户到另一方,僅僅是形式上所有者的變更,實質上財產所有權沒有變,還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

可是離婚後再將汽車過户、出事故,又沒有辦理必要的保險合同變更手續,情況就不同了。夫妻離婚後,兩者沒有什麼利益關係。如果發生汽車過户情形,實際上完全由受讓一方享有所有權,轉讓一方徹底失去對汽車的所有權。

在沒有變更保險合同的前提下,新的所有權人就不是保險合同主體,其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就無法得到保險保障。所以離婚時如果涉及到車輛保險的所有權人變更,一定要記得車輛保險也要進行變更。

3、家庭財產保險的兩種處理方式

在夫妻離婚涉及的保險財產分割中,還涉及家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是以家庭的共有財產(包括生活資料與生產資料)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這類保險都有一定的保險期限,一般為1年,即從保險人收取保費並簽發保單之次日零時起至保險期限屆滿之日止。

對於財產保險的處理,依據規定,如果雙方無法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可通過兩種方式處理:一種是要求投保的一方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再將保險公司扣除必要費用後退還的保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分。另一種是當事人不願退保的,則可計算該份保險的剩餘保費價值,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這裏提到的保險的剩餘保費價值指:財產保險因為有一定的保險期限(如1年),因此,將保費除以保險期限(以天計算)就可以得出日平均保費為多少,從保險期限開始之日到判決書生效之日的保費價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支出,而從判決書生效之日到保險期限屆滿之日所應交的保費價值就是保險的剩餘價值。

所以夫妻雙方離婚之後,他們的財產保險怎樣分割,就要看他們這個保險具體是屬於哪種類型,如果是人身保險,那麼在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很有可能是配偶,但如果是夫妻雙方離婚之後,這個保險的受益人肯定要進行變更的,如果是家庭財產保險,那麼是可以根據共有財產等等來進行分割的。

標籤:離婚 分割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