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財產報告虛假怎麼處理
一、被執行人財產報告虛假怎麼處理?
被執行人財產報告虛假的,法院可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二、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後具體有哪些限制?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三、被執行人的義務有哪些?
1、被執行人應在收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後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被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狀況,並認真填寫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如故意隱匿不報或申報不實,將予以罰款、拘留。
3、被執行人不得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及證據材料,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及證據材料,不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不得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公告及封條,不得在法院查封、凍結的財產上再設定其它權利,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被執行人有報告財產的義務,並且應該如實報告執行通知前一年的財產收入情況,而且財產收入情況都是可以調查出來的,所以被執行人虛假報告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在自欺欺人,在案件進入到強制執行階段之後,配合執行工作才是理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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