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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不分割弊端有哪些?

離婚房產不分割弊端有哪些?

離婚後關於夫妻雙方財產分割,往往會出現很多分歧和爭議。而夫妻共同財產上,房產的經濟價值又佔很大的比重,房產的分割支配也是人們爭議的重點。但也有一些情況下,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沒有直接分割房產,那麼,離婚房產不分割弊端會出現嗎?又有哪些?下面我們就給大家作一個解答。

一、離婚房產不分割的情況

離婚時房產只要屬於以下幾種情況是可以不分割的:

1、所購買的二手房未過户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對於未辦理過户手續二手房的分割,若雙方當事人未能就此達成一致,法院會因該房屋的產權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

2、受贈、繼承的房屋未過户

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後未進行遺產分配,而該房屋的產權人也一直未變更。在這種情況下進行離婚訴訟,另一方就無法保護應得的權益。

3、只有使用權沒有權的房屋

只有使用權沒有權的房屋一般指承租的公房,既包括直管公房,又包括自管公房。對於直管公房而言,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權;而自管公房,出於房屋資源管理的角度出發,產權單位往往只限定本單位職工才有權承租,並對使用期限會做出種種限制。

4、以孩子名義購買的房屋

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實際上是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係成立。 根據法律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和處分權的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所以,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

二、離婚房產不分割弊端有哪些?

1, 離婚協議中漏分或不分割夫妻共同房產,日後想再分割時意見出現分歧;

2, 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除房產分割外其他財產分割協議,要求重新分割;

3, 登記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 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三、不同情況的離婚房產分割處理方法

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上所述,在大部分情況下,律師一般都建議離婚雙方做好財產分割,走析產程序,並沒有繁雜的手續和程序要走。而離婚房產不分割弊端還是有很多的,將來再想進行分割處理可能都會帶來一定的困難。如果您有這方面的需要,歡迎上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相關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