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離婚分割案例有哪些?
小產權房離婚分割案例有哪些
案情簡要:
女A某與丈夫B於2009年12月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婚後第三年,女A某夫妻以30萬元購買小產權樓房一套。2014年初,女A某夫妻達成離婚協議,約定3歲的兒子隨母親生活,所購置的樓房使用權贈與兒子,B在找到住處之前暫時居住在樓房西側偏房。
2014年底,女A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將現有住房判給其所有。
法院判決:
該套小產權樓房歸原告女A某使用,原告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給付被告B房屋補償款20萬元。
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律師點評: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商品房產權。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基於買賣、交易等法律行為發生物權變動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夫妻共同購置的小產權房屋不作為物權分割,但可以對房屋的財產權益予以分割,分割後的財產權益僅限於夫妻相對方,不具有絕對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這一規定是建立在爭議房屋有國家合法產權基礎上的,而小產權房屋不可能取得商品房的產權,法院不會將其作為商品房進行分割,但可以對房屋本身具有的財產權益進行分割。因為購買時不是按照有商品房產權的房屋價格購買的,所以分割時也不能按照有商品房產權房價格來對待。不過,房屋畢竟有一個增值因素,雙方對爭議小產權房屋的市場價可以進行議價,議價不成時還可以進行重置價評估,使用房屋的一方應給對方適當補償。
小產權房在我國的情況較為特殊,它不能作為房產進行分割,以上案例中,夫妻共同購買的小產權房,法院判決由一方使用,並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離婚財產的分配遵循的是公平,均等的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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