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籤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無效呢?
有些夫妻認為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就可以順利成章的逃避債務,高枕無憂。事實上,很多時候,婚內財產的有效性受到了質疑,此時婚內財產的協議有可能化為一張白紙,損害雙方雙方的利益。 通常來説,當出現以下情形的時候,婚內財產協議將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或者脅迫的方式,迫使另外一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此時並非出於當事人自主意識的。
二,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需要經過法院的確認方可。但是如果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利益時候,這種協議也是無效的。
三,違反了國家某些強制性的規定。
同時如果發生了以下的情形的,簽訂的協議可以撤銷,撤銷後無效:
一,雙方在存在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協議,請求一方在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存在重大誤解時,可以申請撤銷。
二,訂立協議的時候顯失公平的。比方説一方在欺詐,脅迫另一方的情況下,另一方簽訂的,或者是協議本身就存在明顯的傾向於另外一方情形的,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予以撤銷。
同時除卻上述注意事項外,內容也可能無效,此時,主要有以下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1.利用協議逃避撫養子女的義務的,撫養子女屬於父母的法定義務,當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藉口逃避相應的義務,特殊的情況,如一方存在經濟上的困難,無力獨自承擔時候。但是此時不能説明撫養義務的不存在。
2. 對第三人的債務全部交給一人來進行承擔,對於夫妻共同負有的債務,應當有夫妻共同承擔,特別是婚姻存續期間。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存在知悉的情形,否則不得對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3. 夫妻間有相互扶持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可能通過協議進行免除。可以約定財產各自擁有,但是並不能免除這種義務。當一方混油疾病急需救治的時候,另一方應當積極的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
真實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對於夫妻雙方的利益的維護才是合理的有效的,簽訂只是一個動作,並不意味着其真實有效。同時,需要訂立婚內財產協議的夫妻在簽訂的時候可以諮詢有關的部門,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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