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離婚房產分割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這種情況又細分為以下兩點:
1、婚前取得產權證
《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
同樣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
二、離婚房產分割可能遇到的問題
1、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
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了子女夫妻雙方的名下,這種行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給予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不能一概而論,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舉證支持自己的觀點。
2、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
這種情況要看父母當時把房屋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什麼。並且這種意思表示一定是要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如果屬於贈與性質,那麼該房屋屬於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
3、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並且公證房子贈送給子女的配偶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並且公證房子贈送給子女的配偶,父母實際上是將房屋明確贈與給了子女的配偶,並且還用公證加強了此行為的法律效力。所以這個房子應該屬於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不能主張分割此房產。
因此夫妻雙方的房屋在離婚之後,分割還是要看具體是屬於夫妻雙方的一方財產還是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肯定是要進行分割的,如果是屬於婚前一方購買的,那是屬於他的個人財產,個人財產一般是不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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