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環境行政處罰延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申請環境行政處罰延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陳述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當事人如果要求舉行聽證,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有破壞環境的行為,那麼有可能會收到相關的環境機關的處罰決定書。當然,如果不服環境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的話,行政相對人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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