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延期申請決定最多不能超過多久?
一、環境行政複議延期申請決定最多不能超過多久?
環境行政複議延期申請最多不能超過三十日。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超期作出的行政複議有效嗎?
超期作出的行政複議將會不予受理。
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應當是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果超過該期限申請複議機關將會不予受理,從而喪失包括複議和訴訟等尋求救濟的途徑,因為行政訴訟提起的時間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三、哪些情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二)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註銷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徵收排污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環境行政複議一般是必須要在行政行為的六十日之內提起;而且行政複議機關也需要在受理之後的六十日之內作出決定,如果有延長的要説明其理由,而且最多不能超過三十天。所以,在處理時就要把握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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