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延期規定是什麼?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延期規定是什麼?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繳納期限屆滿前,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
批准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製作同意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和收繳罰款的機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最後一期繳納時間不得晚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最後期限。
二、環境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環境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遵守下列簡易程序:
1、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2、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並依法取證;
3、向當事人説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告知陳述、申辯權利;
4、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5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6、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環境行政處罰書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號碼、地址等;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和理由;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並且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印章。
綜上所述,環境行政部門對污染環境的個人或者企業做出罰款處罰後,當事人如果存在經濟上的困難,按照相關規定,可以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提出延期繳納有時間的限制,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明確繳納期限屆滿之前申請。具體延期的期限由環境行政部門經過審查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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