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延期繳納罰款有什麼後果?
一、環境行政處罰延期繳納罰款有什麼後果?
環境行政處罰延期繳納罰款的後果具體如下: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罰罰款延期繳納最長多長時間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第三款規定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書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一般的行政處罰罰款只有最後繳納期,無特殊情況或經過批准不存在暫緩、延期的説法。在允許暫緩和延期的情況,也要看是哪個部門進行的處罰,哪個部門決定的暫緩和延期,處罰所針對的違法行為本身的性質等等,因此,這個問題無法一概而論。
二、環境行政處罰罰款繳納方式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當事人實施了環境污染等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行為後,可能會被行政機關責令支付罰款,由於罰款的支付具有強制性,故此對於被罰者來説,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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