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修正規定是什麼?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修正規定是什麼?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修正規定是什麼?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修正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環境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五)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書;

(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證屬實後,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

第五條 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

第六條 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罰款處罰,實行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分離。

第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二)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

(三)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

(四)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初犯還是再犯。

第八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管理本部門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與管轄

第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處罰。

第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託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其處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處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

第十二條 下列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由本條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一)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或者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二)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罰款處罰,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所屬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三)對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由負責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三條 造成跨行政區域污染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由污染行為發生地和污染結果發生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兩個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舉報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四條 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爭議雙方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五條 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管轄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實施處罰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確有困難或者不能獨立行使處罰權的,經通知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當事人,可以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範圍內的案件直接實施行政處罰。

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範圍內的案件交由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實施行政處罰。

二、《環境保護法》總則內容是什麼?

《環境保護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在當代的社會,環境保護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國家也在不斷地做出努力,比如説頒佈實施保護環境的相關法律規定。隨着社會發展,對《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也做出了一定的修訂,其中明確了環保行政處罰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