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以嗎?
一、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一條對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序、期限、要求做了具體規定。
責令改正決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責令改正決定的,環保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有關條件和要求。
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願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並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針對於強制執行,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個人或者是企業以及民間組織,只要是在受到法院的相關判決或者自己有能力下達相關命令而對方不進行相關的執行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相關的強制執行,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是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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