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決定不執行怎麼辦?
一、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決定不執行怎麼辦?
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決定不執行,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相關法律規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製作責令履行行政複議決定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並抄送申請人和第三人。
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提出意見,但是不停止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接受當事人的申訴、檢舉或者備案審查等途徑,發現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可以責令其改正。
二、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複議請求後調解的情形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印章。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環境污染的情形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之後,那麼首先需要確定實施污染行為者的身份,然後依法作出適當的處罰。且根據規定,只要污染的現象確實存在,那麼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污染環境,都有可能會受到處罰。被罰後,如果不服從處罰,不得直接不執行處罰,而是可以提出環境行政複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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