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結案時間有規定嗎?
一、環境行政處罰結案時間有規定嗎?
環境行政處罰結案時間為3個月,具體的結案規定如下: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五條【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監測、鑑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第六十七條【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行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二、 環境行政處罰結案歸檔有什麼規定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十八條【立卷歸檔】結案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三)書寫文書用簽字筆、鋼筆或者打印;
(四)案卷裝訂應當規範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第六十九條【歸檔順序】正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二)立案審批材料;
(三)調查取證及證據材料;
(四)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五)聽證筆錄;
(六)財物處理材料;
(七)執行材料;
(八)結案材料;
(九)其他有關材料。
副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投訴、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當事人有關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材料;
(三)聽證報告;
(四)審查意見;
(五)集體審議記錄;
(六)其他有關材料。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受理環境處罰案件的相關部門,就需要按照《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在限定的期限內結案,且在結案之後,需要按照既定的順序,對立案後的相關材料進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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