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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行政處罰時間規定多久執行結束

一、環保行政處罰時間規定多久執行結束

環保行政處罰時間規定多久執行結束

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地六個月個執結。我國行政處罰法並未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時間,但相關履行處罰決定和未按決定履行處罰義務應招致何種法律後果的條文均表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是自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處罰決定書上明確了某具體時間履行外,一般均應當立即開始履行決定中載明的義務。

二、法律有哪些規定

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

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行政單位在處罰後,可以拍賣抵押的財產抵充案件的罰款。如拒不繳納罰款的,可以送達案件的行政處罰書,10日內沒有簽發的,視為違法人員的簽收。如案件的處罰人員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行政複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