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主要體現了什麼?
一、山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主要體現了什麼?
《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體現了鮮明的地方特點,突出對重污染行業、重污染天氣期間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創造性地全面細化免予處罰和從輕、從重處罰的規定;明確“主觀惡性的客觀化”裁量依據;更全面滿足了基層執法工作需要,每個裁量基準表中均簡述違法行為,方便執法人員使用,並列舉了該行為可能涉及的除了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措施,供現場執法人員和案件審查人員參考。
《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嚴格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結合山西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在逐條彙總、梳理、分析現行涉及《行政處罰法》的374條法條的基礎上,編制而成140多個環境違法行為裁量基準表,涵蓋了建設項目、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輻射污染和其他類等七個部分。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綜合上面所説的,更細化的行政處罰自由的裁量基準更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從重和從輕的處罰上面也給出了具體的標準,同時也方便了執法人員的辦案。環境保護是我們大家的責任,破壞環境者將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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