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境行政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在環境行政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般而言,環境行政處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五)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書;
(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原則有二:
(一)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二)三公原則
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遇到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的話,一定要及時向有關部門來提出。比如説遇到有人污染環境,需要向環保部門投訴舉報,相關的環保行政管理機關會對此進行調查,環境保護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對此進行罰款或者是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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