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職能部門發現違法案件,應當場取證,下達環境現場監察文書,填寫立案登記表在3日內交法制股。職能部門接到法制股通過檢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交辦移送的環境違法行為,應在7日內調查取證,下達環境現場監察文書,填寫立案登記表交法制股。
法制股在2日內初審並提出意見,報分管局長。分管局長在2日內批准是否立案。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經立案審查,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於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二、環境行政處罰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行政處罰決定書》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由監察大隊送達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送達具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受送達人拒收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應當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將處罰決定書留置受送達人住所或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號碼、地址等;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和理由;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並且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印章。
綜上所述,環境行政機關負責對轄區內環境案件進行處理和處罰,接到環境污染舉報後,職能部門現場取證,下達環境現場監察書,符合立案條件的,對案件立案調查,經過後續調查聽證,根據實際情況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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