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般而言,簡易程序有以下幾個適用條件。
1、事實清楚、案情簡單,並且有法定依據。
在這種情況下,辦案機構不必調查取證就能清楚掌握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同時,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此類違法行為該如何處罰。如果沒有法定依據,無論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多麼簡單,辦案機構都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認定其行為違法,更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2、違法後果比較輕微,處罰種類和幅度屬於法律規定的範圍。
違法後果比較輕微即違法行為性質不嚴重,情節不惡劣,造成的危害後果容易消除。在實踐中,違法後果是否輕微需要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作出判斷。
此外,法律還具體限定了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即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案件,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也就是説,只有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或警告這兩種處罰的案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同時,在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案件中,只有對公民罰款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1000元以下的案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超出該罰款數額的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二、行政處罰規定內容是什麼?
在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實際中,行政執法機關遇到的大多是違法行為簡單、違法情節輕微的普通違法行為。一方面,這類行為具有違法性,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法查處;另一方面,這類違法行為數量大、查處起來相對比較容易,辦案機構如果按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辦理,會影響行政效率。因此,法律從實際情況出發,在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外設定了簡易程序,並對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及相關要求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的實際情況,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予以細化,在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部分規定了簡易程序的具體要求、當場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以及案件的歸檔等問題。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簡易程序的核心是辦案機關可以不經立案、調查取證、聽證、核審等程序,由執法人員代表辦案機關對違法當事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在當代的社會,行政機關負責的事情也是比較多的,如果發現有一些行政違法行為的話,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當然了,如果行政違法行為事實比較清楚,案情比較簡單,造成的危害後果也不是特別嚴重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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