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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的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有哪些

我國的農用地按照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被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的保護對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嚴格把控好農用地土壤的狀態,保障農業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的基本生活。

農用地的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有哪些

第二節 農用地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關閉拆除。

第五十一條 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分類管理。

第五十二條 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農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農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並按照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管理。

第五十三條 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等情況,制定並實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藝調控、替代種植;

(二)定期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

(三)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四)其他風險管控措施。

第五十四條 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風險管控措施:

(一)提出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按照規定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

(三)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四)其他風險管控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採取調整種植結構、退耕還林還草、退耕還濕、輪作休耕、輪牧休牧等風險管控措施,並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五十五條 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的土壤污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 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並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七條 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並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修復活動應當優先採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後,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託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並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等負有協助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

對於農用地土壤的污染物含量檢測,如果含量介於篩選值和管制值之間,那麼種植的農產品可能就會有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等風險。所以對於農用地土壤的狀態,應當加強監測和管理實施以及嚴格監督,對於《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作出的農用地的有關規定,園地和牧草地同樣適用,可以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