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過錯環境侵權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 第三人過錯環境侵權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1、本條中的第三人是指被侵權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屬於被侵權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與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隸屬關係,如僱傭關係等。第三人的過錯,是除污染者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對被侵權人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此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2、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間不存在意思聯絡。如果第三人與污染者有意思聯絡,則第三人與污染者構成共同侵權,則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第三人過錯有哪些賠償責任?
(一)第三人過錯的一般規則——應當免除(免責)、減輕名義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1、名義侵權人的含義:
名義侵權人作為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媒介,名義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只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而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1)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從純粹事實角度觀察加害人的行為和受害人的行為之間的客觀聯繫;
(2)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在被告人的行為與加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事實因果關係的前提下,被告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
2、免除責任條件:
(1)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第三人過錯是免責事由。
3、減輕責任條件:
(1)第三人過錯不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
(2)第三人過錯和加害人行為都是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原因。
《侵權責任法》
第68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83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對於第三人過錯導致的環境侵權行為,受害人顯然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這時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起訴處理,但需要對第三人過錯的行為提交有關證據,法院是基於實際的證據情況來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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