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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基金風險控制的措施有哪些

併購基金風險控制

併購基金風險控制的措施有哪些

併購基金運營風險是指基金淨值損失的風險、基金收益達不到基金投資人預期目標的風險和基金投資人收益分配風險。根據《民法典》、《合夥企業法》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應承擔超出《基金合夥人協議》、《基金委託管理合同》範圍因關聯交易、內幕交易、同業競爭、挪用基金資產給基金投資人帶來損失的無限連帶責任,這只是對《有限合夥協議》、《基金委託管理合同》的邊際效力進行了約定,並沒有就併購基金運營作出具體約定。經驗表面,併購基金運營還應按照以下要求控制風險。

1、制定科學而切合實際的收購計劃和商務策略,對後續經營制定周全詳盡的戰略及經營計劃。

“收購計劃書”的內容需要包括:

(1)收購方與被收購方工作計劃

(2)股權收購意向書

(3)公司併購業務盡職調查報告

(4)報價及談判環節

(5)公司收購協議

(6)完成併購

(7)股權轉讓協議書

(8)保密協議

2、需要全面而周密的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目標公司基本情況。對於股權單一、股本較小、股本結構不理想的應予以關注和完整揭示。

(2)目標公司資產情況。對於資產規模較小(資產規模2億元以下)、資產結構不合理(資產中固定資產比例不足40%)、有形資產較小、無形資產較多、流動資產不足的應予以關注和完整揭示。

(3)目標公司財務情況。對於缺乏健全的財務制度;缺乏合格的財務人員;缺乏有效的財務管理手段;財務內控不健全等不良情況應予以關注和完整揭示。重點核查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情況,淨資產以及利潤的真實性。

(4)目標公司人力資源情況。對於創業團隊單薄、骨幹隊伍不穩定、員工激勵機制未形成、企業文化建設空白的應予以關注和完整揭示。

(5)目標公司的經營情況。調查企業是否有大量的合格的銷售人員、是否有健全的市場銷售網絡、宣傳和市場推廣策略是否有效、銷售和貨款回籠是否順暢。

(6)目標公司合法合規情況。調查企業是否存在訴訟、仲裁或者處罰情況,產品是否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否存在環境污染等。

(7)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例如目標公司的產品質量情況,優惠政策,是否有民間借貸情況,關聯企業信息以及目前市場同行業市場發展情況等。

3、不盲目決策,對未來發展的預測要切合實際。

重點調查當前環境下目標企業的發展模式和發展進度和未來可能的發展走勢。綜合市場數據給出切合實際的發展預測。

4、要有明確的目標和收購依據。

要對收購的企業設定條件,如財務方面的要求、企業穩定成長性的要求。例如要求企業成立3年以上,資產規模2億元以上,年淨利潤500萬元以上,且近3年持續營利。

5、收購價格要合理。

收購價格不得高於企業淨資產的60%,對企業的資產估價是否存在過高的情形,是否符合當前的市場情況。

標籤:併購 風險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