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者承擔侵權責任是怎麼樣的
一、污染環境者承擔侵權責任是怎麼樣的
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環境污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
根據《環境保護 法》第二條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污染,是指由於人為因素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徵上的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存生活,影響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現象。
對於環境污染責任中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舉證責任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倒置,我國現行環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對此已有規定。
二、侵權責任法財產權侵權賠償標準的規定
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的確定,以利益平衡為中心。全面賠償原則對間接損失與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認知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以填補為原則,以財產損失程度為基礎,實現對財產損失的全面賠償,是侵權賠償之基本準則。全面賠償(填補損害)不僅包括侵害他人財產所造成的直接損害損失,而且還包括可能產生的間接損失,即除了積極損害之外還應賠償本應獲得但因侵權損害導致而沒有獲得的財產利益。只要在侵權行為實施時財產的取得具有可能性,即便損失的並非現實的利益,間接損失也應成立。
所以污染環境者承擔侵權責任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如果有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且造成的了對應的損害的,那麼肯定就會追究其對應的責任,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多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是非常有必要的,不然的話自己違法了可能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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