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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舉證關係到環境污染案件的審理和受害人的權益保障,在環境污染中的受污染方是控辯雙方中的弱勢羣體,環境污染的被告主要是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因此作為被污染影響生活的原告在舉證過程中獲得證據的能力是有限的,原告舉證不利於案件的審理和保障原告的相關權益。小編為了大家能夠更好的瞭解環境污染的舉證責任特地對舉證原則進行了綜合整理。

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舉證原則

在環境污染侵權中,舉證責任分配採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二、原告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

1、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

原告負有證明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行為的責任,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是確定被告的依據,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是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採用無過錯責任,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排污單位是否需要繳納排污費和進行環境管理的依據,並不是確定排污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界限。即使排污符合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應當根據有損害就要賠償的原則,承擔賠償責任。《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明確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原告只需要證明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即可。

2、原告受到了損害的事實

行為人只有在其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情況下,才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行為,但並沒有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事實,行為人便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也是如此。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對象,一般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和環境權三部分。應由原告對損害事實的存在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事實屬於原告控制的範圍,原告對造成了哪些損害最清楚。對此原告同樣可以請環保局、醫院相關部門對損害事實做出鑑定,同時也可以請公證處做出相應的公證。需要注意的是,在損害事實中,人身權、財產權所受損害較易證明,但環境權所受損害較難證明,原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由於自己所處的環境因素被污染、破壞導致環境質量下降,影響了自己擁有健康、安全、舒適、寧靜、優美的環境即可,如非法建築物對毗鄰居民日照權的妨礙等。

綜上所述,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舉證的原則主要是責任倒置,由被告提供自己沒有侵權的證據這就很大程度上維護了司法的公平原則,畢竟作為弱勢羣體的原告在舉證能力上有着很大的侷限。但是有些特殊的規定還是要原告擔負舉證責任,這也是為了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如果你面臨着侵權行為而不知自己該怎樣維權本站的專業律師會給你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以更大限度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泉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