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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1、與一般民事侵權一樣,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2、排污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污標準並不是免責事由。

排污符合排放標準,但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只能據此免予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免責事由,而不能據此免除侵權責任。

3、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承擔、環境污染責任歸責原則

(1)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2)採用因果關係推定,推定污染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污染者可通過舉證證明污染行為與損害不具有因果關係而免責。

(3)因第三人的過錯行為致使污染者污染環境的,污染者與第三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第三人承擔最終責任。

(4)環境污染侵權致人人身、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都是3年。

二、環境污染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1、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3、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4、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任何公民都不得實施污染環境的行為,此類行為實施之後,可能會導致不特定多數的公民、單位等的權益受到侵害。而此類侵權糾紛發生之後,實施環境污染行為的單位、或者是公民,也需要承擔諸如向被侵權者支付賠償金、停止實施環境污染行為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