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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資產增值税

法律1.52W
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資產增值税
報廢的固定資產如何徵收增值税
  納税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税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或小規模納税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税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70號)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税: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