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認定是什麼?
一、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認定是什麼?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即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這裏沒有要求存在過錯,因為:環境侵害行為本身創造社會財富,有一定的正當性,追究其過錯幾乎不可能;現代工業生產及由此造成的污染往往涉及複雜的科學技術問題,作為普通公眾的受害人難以證實排污者的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的要求,加害人 大多是獲利企業,理應讓其為獲得利益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因此,與一般侵權責任不同,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個,即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構成環境損害的事實以及損害與污染環境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如何認定污染環境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為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生態環境,國家先後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農藥安全使用條例》等一系列專門法規。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就是侵犯國家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制度。
本罪的對象為危險廢物。具體包括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環境污染,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後果本應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本身有時則常常是為意為之,但這並不影響本罪的過失犯罪性質。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發生了環境污染等相關的事項的時候,必然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的,主要就是因為我們國家對環境污染這方面管理規定是非常的嚴格的定性,這關係到人們的生存健康問題,絕對不能夠忽視,比較嚴重的可以按照犯罪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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