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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環境污染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現實中,不少人都曾遭遇過環境污染侵權事件,而對這類侵權事件進行處理的時候無非就是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等。此時,受害者是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侵權者承擔責任的,也就是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那麼這個環境污染侵權是如何承擔責任呢?本站小編將通過法條的形式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環境污染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1、《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2、《環境保護法》的規定

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視治理權的部分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難,並經及時採取公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於承擔責任;

3、《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

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視治理權的部分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92條規定,完全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採取公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

1、戰爭;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難;

3、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分,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不同的環境污染侵權,法律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都不太相同。而小編在上文中就主要為大家收集了目前我國明文規定的環境污染侵權的法律條文,希望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相關知識。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