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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

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範性文件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就須對該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環境污染責任如何分配?

1、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2、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

(1)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2)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三、環境污染可以免責嗎?

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損害。

2、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後果

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

(2)加害人要對第三人過錯舉證;

(3)這種免責條件適用於一般的環境污染損害。

3、其他免責條件

(1)戰爭行為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為免責條件;

(2)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水污染損害的,為免責條件;

(3)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自身責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場合,為免責條件。

環境若是被污染,將可能會使得不特定多數公民、單位的財產、人身權益受損,相關當事人若是不能舉證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沒有因果關係,那麼涉嫌侵權者就需要採取恢復原狀、支付賠償金等的方式,來承擔相應的環境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