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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

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及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時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3、主體要件
裏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約可構成本軍。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環境污染,致公私財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後果應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經信能夠避免。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