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污染環境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別人污染環境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拒絕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3、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
4、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5、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6、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7、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二、環境污染損害的特點是什麼?
(一)間接性,與環境污染損害的其它特點相比,間接性是其第一,其它皆由此衍生。這個特點又是其與傳統損害的本質區別,即不是直接對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而是通過環境這一介質發生的。
(二)潛 伏性,所謂環境潛 伏性是指致害物質一般是透過環境媒介緩慢發生損害的,所謂身體潛 伏性是指對人體的傷害也是在人體內逐漸積累而後爆發的。
(三)長期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導致的損害多數情況下包括兩方面,一是直接損害,如即時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及緊急撲救所花費用,二是其遺留的致害物以及撲救物在環境中持續為害。
(四)複雜性,環境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在環境中,首先有各個環境要素之間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種物質、運動尤其是污染物之間、污染物與其它物質和能量之間的交融,使得環境污染損害的發生呈現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現象。
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有污染環境這種情況的話肯定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承擔相對應的一些責任的,最常見的就是屬於一種行政責任,比如説採取行政拘留或者是行政罰款的處罰措施,當然關於環境污染的話,也會存在着刑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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