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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包括哪些?

一、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包括哪些?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包括哪些?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認為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機關的職責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四條 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環境行政複議機關。環境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環境行政複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閲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複議決定;

(四)按照職責權限,督促行政複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

(五)處理或者轉送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審查申請;

(六)辦理《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七)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本部門的行政應訴事項;

(八)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事項;

(九)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報告;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環境行政複議被受理需要滿足的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在《行政複議法》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環境處罰決定書之後,首先需要做的並不是去執行處罰,而是可以先核實一下自己是否應該受罰、若需要受罰是否處罰可以比處罰決定書上的處罰要輕。若是核實後,發現自己不應該受罰等的情形,可以按照規定提出環境行政複議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