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複議程序是什麼?
1、受理:
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的處理。
2、審理程序及時限:
(1)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於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行政複議機關在審查行政複議案件時,必須對具體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審查。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3、決定:
(1)決定的種類:決定維持;決定限期履行;決定撤銷、變更;決定被申請人限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複議決定書應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請人為個人的載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複議結論;救濟途徑;作出複議決定的年、月、日;複議機關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複議機關的印章。
(3)行政複議決定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
(4)行政複議的執行。
簡單來説就是向法制部門的工作人員提交申請複議的事、理由和複議的要求。工作人員會依法對申請的事項進行調查。然後做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是複議機關為解決原行政主體與相對方之間的行政爭議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據此而區別於法院為解決行政爭議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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