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局如何處理行政複議?
1.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受理範圍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4.對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閲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6.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7.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8.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9.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複議是由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才會提出來的。只要申請人以書面的方式申請複議,那麼複議機關就需要審查,不管是受理或者是不受理都需要作出一個決定。但在申請時也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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