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合同解除權無法通知對方引發的糾紛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二、關於合同單方解除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
《民法典》
(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三、什麼情況下單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四、解除合同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請求賠償損害,那麼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受到的損害就無法補救。
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復原狀,那麼非違約方訂立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為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就得不到補償。
3、在協議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損失,如果獲利的一方不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損害,不符合公平原則。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貨物發運前,承運人或託運人徵得對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並付給託運人已發生的貨物進港短途搬運費用;託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港口費用和船舶待時費用。”
4、在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務人不承擔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他要麼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要麼自己獨享主張權利後而取得的利益,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解除後,確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受害方賠償損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應負的賠償責任。
如果所謂的無法通知對方是自己找不到對方的下落,找不到對方下落的話,最好採用公告方法通知對方要單方解除合同,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在解除合同時有通知對方的證據材料,自己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可能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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