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合同需要通知對方嗎?
一、單方解除合同需要通知對方嗎?
單方終止合同,應當通知對方。《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民法典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
(1)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
(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二、合同解除的效力有哪些?
1、一般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學者認為,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2、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15條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均規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但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為,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害均可請求賠償,既包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包括因恢復原狀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其二認為,對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了其一便足以使當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採取兩種方式,例如協議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合同是雙方都可以實施的權利,但這個權利必須要獲得對方的同意才可以實施,只要合同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實施解除權那麼這個權利就不能單獨的處理,不然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合同就需要按民法典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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