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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鵬、劉長富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李大鵬、劉長富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尹立新,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雞西分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長富(與劉安君系父子關係),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委託訴訟代理人:孫丹,黑龍江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鳳香(與劉安君系母子關係),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委託訴訟代理人:孫丹,黑龍江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某(與劉安君系夫妻關係),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漢族,二道河子礦博才中學教師,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委託訴訟代理人:孫丹,黑龍江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鎮寧(系劉安君長子),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委託訴訟代理人:孫丹,黑龍江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力源(系劉安君次子),男,1997年5月10日出生,漢族,學生,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委託訴訟代理人:孫丹,黑龍江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力銘(系劉安君三子),男,2007年3月18日出生,漢族,學生,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法定代理人:郭某(與劉力銘系母子關係),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漢族,教師,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祥光月秀*期*號樓*單元****室。委託訴訟代理人:孫丹,黑龍江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李大鵬因與上訴人劉長富、朱鳳香、郭某、劉鎮寧、劉力源、劉力銘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雞西市恆山區人民法院(2017)黑0303民初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7)黑03民終921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回雞西市恆山區人民法院重審,雞西市恆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303民初159號民事判決,李大鵬與劉長富、朱鳳香、郭某、劉鎮寧、劉力源、劉力銘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8月21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大鵬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尹立新,上訴人劉長富、劉鎮寧及劉長富、朱鳳香、郭某、劉鎮寧、劉力源、劉力銘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孫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李大鵬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部分判決,依法改判政府給付的煤礦關閉補償款144萬元及安全風險抵押金45.7萬元歸李大鵬所有。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劉長富、朱鳳香、郭某、劉鎮寧、劉力源、劉力銘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錯誤。1、雞政函(2013)103號、黑煤辦發(2014)13號、恆煤整字(2014)3號文件證明案涉煤礦到2014年7月仍未關閉。2014年10月30日提出平安煤礦六井與旭盛達煤礦、案涉煤礦整合申請,整合期間上訴人將煤礦關閉。2001年7月7日《補償金使用辦法》實施,對方應知道煤礦關閉有補助金,對方在明知前提下,簽訂退股協議時僅以獲得轉讓款為協議目的,放棄其他任何權利。一審法院僅以2014年1月17日省政府公告為結點按合作協議分配補償款的事實錯誤。2、《補償金使用辦法》第一條和第二條均明確補助範圍主體為關閉的煤礦,補助金的使用為支付必要的關井費用,以及其他與小煤礦職工有關費用,有剩餘可用於補助小煤礦權利人的損失。而對方未實施關閉也未處理相關善後工作,更未產生任何損失。3、根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風險抵押金是煤礦企業的財產,對方作為自然人無權取得。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在合同履行中盡到全部義務,不存在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劉長富、朱鳳香、郭某、劉鎮寧、劉力源、劉力銘辯稱:1、李大鵬稱收購赫遠灃煤礦是錯誤,李大鵬在整合旭盛達煤礦時赫遠灃煤礦已關閉,李大鵬參加的股份是旭盛達煤礦的股份,而本案中爭議的款項是因赫遠灃煤礦關閉補償,李大鵬要求分割補助金於法無據。2、赫遠灃煤礦投資人劉安君在煤礦關閉後,自行承擔了赫遠灃煤礦的一切債務及職工工資、工傷賠償金等費用,李大鵬稱入股赫遠灃煤礦無事實依據。劉長富、朱鳳香、郭某、劉鎮寧、劉力源、劉力銘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雞西市恆山區人民法院(2018)黑0303民初159號民事判決。2、駁回李大鵬一審訴訟請求。3、上訴費用由李大鵬承擔。事實和理由:1、2012年11月旭盛達煤礦整合赫遠灃煤礦時,劉長富與劉安君對關閉補助金歸屬作出了明確約定。李大鵬取得股份是旭盛達煤礦股份,與赫遠灃煤礦關閉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2、黑龍江煤炭局公告2013年關閉的煤礦名單中包括赫遠灃煤礦。2014年8月25日恆山區政府下發的文件錯誤,而一審作為赫遠灃煤礦關閉的依據錯誤。3、李大鵬整合旭盛達煤礦時,赫遠灃煤礦已被旭盛達煤礦整合完畢,劉長富、劉安君是旭盛達煤礦股東身份與李大鵬合作,李大鵬整合的是旭盛達煤礦,無權對赫遠灃煤礦補助金享有任何權利。李大鵬辯稱:1、2012年劉安君與劉長富簽訂的協議對答辯人不產生約束力。2、答辯人與劉安君、劉長富合作煤礦時案涉的煤礦處於生產狀態,2014年1月才被省政府同意關閉,答辯人2014年10月申請再整合,將平安六井與劉安君、劉長富的煤礦包含案涉煤礦進行整合,按照國務院文件要求可以確定案涉煤礦並未關閉,答辯人取得後,實施的關閉行為。因此,補助款應當全部為答辯人所有。3、關於煤礦風險抵押金系煤礦財產應隨煤礦一併轉讓給答辯人,應為答辯人所有。李大鵬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政府將給付的關閉礦井補償款360萬元及安全風險抵押金45.7萬元為原告所有;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赫遠灃煤礦是劉安君經營的個人獨資企業,原旭盛達煤礦是劉長富經營的個人獨資企業。2013年4月9日,按照省市文件要求,赫遠灃煤礦提出資源整合申請,整合後以旭盛達煤礦為經營主體。2013年4月10日恆山區政府將赫遠灃煤礦整合申請上報到市煤管局,在申請等待批准過程中,劉安君、劉長富於2013年8月10日與李大鵬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被告父子以整合後的煤礦整體作價3000萬元與原告合作,原告投資取得60%的股份。2013年8月28日,恆山區政府將旭盛達煤礦和赫遠灃煤礦整合方案上報到市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審查。2013年9月26日雞西市政府將整合方案上報到省煤炭生產安全管理局。2014年1月1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發〔2014〕第1號公告,公佈同意關閉煤礦名單,其中包括赫遠灃煤礦。2014年7月11日恆山區政府下發恆煤整字〔2014〕3號《恆山區煤礦關閉整治整合規劃》,要求2014年立即關閉的礦井包括赫遠灃煤礦。2014年8月25日李大鵬與劉長富又訂立井口退股協議,約定劉長富將其持有的被整合後的旭盛達煤礦的40%股份全部轉讓給原告。雙方對赫遠灃煤礦關閉補償款及應返還的風險抵押金的歸屬未做約定。劉安君分別於2016年5月9日、11日向雞西市恆山區財政局遞交申請,要求領取關閉礦井補償款360萬元,以及返還安全風險抵押金45.7萬元(該兩筆款項已經存在於雞西市恆山區政府財政局)。因恆山區政府未按劉安君申請支付上述款項,劉安君提起行政訴訟,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黑03行初51號行政判決,判決恆山區政府及恆山區安全生產監督和煤炭管理局給付劉安君上述款項。該案因恆山區政府及恆山區安全生產監督和煤炭管理局提出上訴,該案正在二審程序中。2017年1月25日一審法院受理原告李大鵬訴被告劉安君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並申請保全了本案標的。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赫遠灃煤礦被資源整合、關閉、經營權轉讓後,關閉小煤礦補助資金及風險抵押金應由誰領取所有。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的赫遠灃、旭盛達煤礦於2013年4月9日提出了煤礦資源整合申請(該申請在逐步上報審批中)。2013年8月10日被告以赫遠灃、旭盛達煤礦的名義與原告李大鵬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被告以整合後的煤礦整體作價3000萬元與原告合作,原告李大鵬投資並償還了煤礦債務後取得60%的股份。赫遠灃煤礦被正式關閉的公告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佈。2014年8月29日劉長富又與李大鵬簽訂退股協議,將劉長富持有的整合後的旭盛達煤礦的40%股份轉讓給李大鵬,對上述事實,雙方當事人並無爭議。因原告2013年8月10日取得被告整合煤礦(赫遠灃、旭盛達煤礦)的60%股份後,赫遠灃煤礦於2014年1月17日被正式公告關閉,被告是2014年8月29日完全退股即原告才對整合後的赫遠灃、旭盛達煤礦擁有完全權利,因雙方協議合作入股時未約定閉礦補助金和風險抵押金的歸屬,故赫遠灃煤礦的關閉補助資金原告應享有60%的比例。從煤礦風險抵押金的義務繳納和性質上看,該風險抵押金在煤礦被關閉後,煤礦沒有其他必須履行的款項時應當退還給原繳納人。綜上所述,原告李大鵬要求由其全部領取赫遠灃煤礦的關閉小煤礦補助資金360萬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216萬元(360萬x60%=216萬);剩餘的144萬元及煤礦安全風險抵押金45.7萬元應由被告領取所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雞西市赫遠灃煤礦的關閉小煤礦補助資金360萬元由原告李大鵬領取所有216萬元;剩餘144萬元及該煤礦安全風險抵押金45.7萬元由被告領取所有。二、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李大鵬訴訟保全費5000元。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上訴人劉長富、朱鳳香、郭某、劉鎮寧、劉力源、劉力銘提交雞西市恆山區人民法院出具的赫遠灃煤礦工傷執行情況及2013年3月14日恆山區勞動保障局出具的赫遠灃煤礦拖欠工資補償的情況。證明目的:2009-2013年在煤礦關閉之前所有拖欠的工人工資及工傷賠償金都是由劉安君、劉長富給付,説明赫遠灃煤煤礦礦投資人獨立完成了赫遠灃煤礦對外及對內債務的支付,由此可見,李大鵬訴稱入股赫遠灃煤礦不存在。李大鵬質證意見:這組證據不能説明補助金應為劉安君領取,上款是2013年3月之前赫遠灃煤礦拖欠,劉安君從未向李大鵬告知。另清償債務的主體應為赫遠灃煤礦,如果主張權利應當向合併後的企業主張權利,因此補助金應為李大鵬領取,同時該份證據説明是欠款情況,並不是清償情況。劉長富與本案沒有關係,只能説明劉長富與劉安君是債權債務關係,即劉長富替劉安君支付工資,劉安君應當償還劉長富的該筆款項。本院認證意見:該組證據能夠證實赫遠灃煤礦拖欠工人工資及工傷賠償金情況,亦能證實劉長富、劉安君給付了部分工資、工傷賠償金,故對以上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查明,一、劉安君於2017年11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長富(父子關係)、朱鳳香(母子關係)、郭某(夫妻關係)、劉鎮寧(長子)、劉力源(次子)、劉力銘(三子),以上繼承人均要求參加本案訴訟。二、劉安君訴恆山區政府及恆山區安全生產監督和煤炭管理局履行給付一案,經本院作出(2016)黑03行初51號行政判決後,恆山區政府及恆山區安全生產監督和煤炭管理局上訴至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現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對行政案件中止審理,等待民事案件處理結果。三、2013年8月10日劉安君、劉長富與李大鵬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書》,內容為:雞西市旭盛達煤礦與雞西市赫遠灃煤礦是整合礦井,現有煤炭資源儲量220.15萬噸。第三條:“乙方(李大鵬)實行接管煤礦前債權債務均由甲方(劉長富、劉安君)承擔和負責”。四、劉安君、劉長富給付了2009-2013年赫遠灃煤礦關閉之前部分工人工資及工傷賠償金。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赫遠灃煤礦關閉補助金、安全風險抵押金應由誰領取。關於安全風險抵押金應由誰領取的問題。案涉安全風險抵押金系赫遠灃煤礦與旭盛達煤礦整合前,由赫遠灃煤礦交納,由於赫遠灃煤礦被旭盛達煤礦整合關閉,根據相關文件,該風險抵押金剩餘部分應予退回,根據以上事實能夠認定該風險抵押金的領取權人是赫遠灃煤礦。赫遠灃煤礦與旭盛達煤礦整合時,未對赫遠灃煤礦交納的風險抵押金進行約定,李大鵬與劉長富、劉安君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時亦未對風險抵押歸屬進行約定,故該風險抵押金的領取權人應是抵押金交納人赫遠灃煤礦,而劉安君是赫遠灃煤礦的獨資人,現赫遠灃煤礦已關閉,故其有權領取該風險抵押金。關於赫遠灃煤礦關閉補助金歸屬問題。甲方為劉長富、劉安君,乙方為李大鵬的合作經營協議中明確“旭盛達煤礦與赫遠灃煤礦是整合礦井,現有煤炭資源儲量220.15萬噸”。且2013年4月10日恆山區安全生產監督和煤炭管理局出具的恆安煤呈(2013)32號文件和2013年4月10日恆山區人民政府出具恆政函(2013)25號文件均以“旭盛達煤礦和赫遠灃煤礦經協商進行資源整合,整合主體為雞西市旭盛達煤礦,被整合井為赫遠灃煤礦,新建一條提升主井筒,旭盛達煤礦原主井變為副井,赫遠灃煤礦原主井報廢,兩井整合後儲量為220.15萬噸。”為由逐層上報相關部門。根據以上事實能夠認定,李大鵬與劉安君、劉長富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時赫遠灃煤礦已與旭盛達煤礦整合,赫遠灃煤礦是被整合井而整合主體是旭盛達煤礦,且李大鵬對此是明知。合作經營協議未對赫遠灃煤礦的補助金歸屬進行約定,而補助金的發放對象是被整合關閉煤礦,李大鵬取得煤礦股權時,赫遠灃煤礦資源已被整合,李大鵬於兩井整合申請前並未對赫遠灃煤礦進行投入,案涉補助金系對赫遠灃煤礦關閉進行補助,應由赫遠灃煤礦經營者劉安君領取。且赫遠灃煤礦拖欠的工人工資、工傷賠償費用均由劉長富、劉安君支付。劉安君、劉長富已按合作經營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履行支付工人工資、工傷賠償金義務。另李大鵬稱是其對赫遠灃煤礦實施關閉,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因此,李大鵬認為應由其領取補助金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所述,李大鵬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劉長富、朱鳳香、郭某、劉鎮寧、劉力源、劉力銘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雞西市恆山區人民法院(2018)黑0303民初159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李大鵬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9256元,上訴人李大鵬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21873元,上訴人劉長富、朱鳳香、郭某、劉鎮寧、劉力源、劉力銘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39256元,訴訟保全費5000合計105385元,由上訴人李大鵬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 杜 平審判員 羅豔霞審判員 鄭 微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書記員 李長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