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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起訴對方怎樣選擇法院?

一、合同糾紛起訴對方怎樣選擇法院?

合同糾紛起訴對方怎樣選擇法院?

一般情況下的民事訴訟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所在法院進行管轄的。但是關於合同糾紛引發的訴訟,法院的管轄是比較靈活的。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當事人可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協議選擇也是在一定範圍內:

1、被告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

3、合同簽訂地;

4、原告住所地;

5、標的物所在地;

6、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約定的前提是不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比如説因不動產引起的糾紛,就不能協議約定,而是隻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而有些涉案金額較大的經濟糾紛就應該由高級別的法院管轄。這樣看來協議可選擇的範圍還是比較寬泛的,如果對方在外地或者合同簽訂地比較遠,為避免訴訟糾紛增加差旅的成本,可以將法院管轄地約定為對自己有利的己方住所地,或者約定一個雙方都較為方便的地點簽訂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在訴訟中如何舉證?

1、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糾紛在雙方協商不好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在起訴之前就要選擇管轄的法院,一般都是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在被告的住所地來進行處理,但也可以在合同的履行地進行辦理,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