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引入第三方後續施工法律糾紛怎麼解決?
一、發包方引入第三方後續施工法律糾紛怎麼解決?
發包方引入第三方後續施工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或者是仲裁調解的方式解決。
(一)建築工程的發包
相對於建築工程的承包而言,是指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任務(勘察、設計、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並按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
(二)建築工程的承包
相對於發包而言,是指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從業資格的單位,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建設工程任務,並按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為。
主體:
發包: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
承包: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
客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工作;
內容:圍繞客體形成的權利、義務;
性質: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的原則是什麼?
(一)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實行以招投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等競爭原則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公開:招投標活動的信息公開、程序公開、評定標的公開、方法公開。
公正:嚴格按三公開原則,公平對待每一投標者。
平等競爭:投標方也要以正當手段開展競爭。
(二)禁止雙方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
確定合同價款的原則
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價款
(三)建築工程發包
發包的方式:兩種
1、直接發包
範圍:不是用招標,法律法規為要求
方式:直接鑑定承包合同
內容:將建築工程委託給承包方
地位:
是一種補發發包方式,困難以展開公平競爭。
2、招標發包——引入競爭機制
概念:由建設單位設定標的並編制反映其建設內容與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蔘與競爭,依照特定程序擇優達成交易並簽約,按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交易行為和方式。
形式:3種
3、公開招標(又稱競爭性招標)
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投標。
特點:通過媒體公告; 承包商得到公平競爭機會;業主在較大範圍內進行優先選擇;
4、邀請招標(又稱選擇性招標)
是指招標人以招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議標——不是法定招標方式
特點:對象不少於兩家;範圍:嚴格限制;優缺點;有投標,無開標評標;有協商性,無競爭性。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如果存在着這一些建設工程方面的施工合同,並且引入了第三方產生了一系列的糾紛,是可以通過協商和解或者調解仲裁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實在無法解決的狀況之下,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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