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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起訴對方怎樣選擇法院

一、合同糾紛起訴對方怎樣選擇法院

合同糾紛起訴對方怎樣選擇法院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權管轄,原告可根據自身情況自有選擇確定訴訟法院。

合同履行地一般通過以下方法來確定:

1.合同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為準;

2.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比如民間借貸糾紛中的爭議標的一般就是要求借款人還本付息),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只能根據地域管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間屆滿前提出。具體地講應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15日內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轄的,就認為是當事人自動放棄了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就無權再提出這種請求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糾紛在雙方協商不好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在起訴之前就要選擇管轄的法院,一般都是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在被告的住所地來進行處理,但也可以在合同的履行地進行辦理,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選擇。如果要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間屆滿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