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能否繼續有效?
網友提問:2000年10月23日簽訂某合同,合同履行期限5年,自當年的11月起計,而在當年11月8日國務院發佈一行政法規,根據該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的行為已違反了該行政法規,則此時是否能認定合同無效,該法規是否可以約束該合同的效力?
律師回答:按你所述。這一合同應是附期限生效合同,於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11月8日國務院發佈了一行政法規前,本合同並未違法。但這一行政法規生效後,合同即不能繼續履行,因為其違反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 有效。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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