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合同不能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嗎
一、法定合同不能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嗎
法定合同是需要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合同附條件是什麼意思
所謂附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為內容的附款。這裏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為不同於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
條件,根據其決定法律行為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作用可分為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以條件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為標準可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條件的成就,是指作為條件內容的事實已經實現。條件的成就是決定法律行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問題,因此事關當事人的利益。條件成就的效力,在於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三、法定合同的附期限是什麼
所謂附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為內容的附款。這裏的期限與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限是有區別的,履行期限是基於已生效法律行為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
期限以其作用在決定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為標準可分為始期和終期,以作為內容的事實發生之時是否確定為標準,可分為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來時,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期限到來的效力在於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區別
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為的附款,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於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法定合同中的附條件一般就是對未來可能會發生的事情的預測,為了防止出現問題後可以立馬解決問題,避免有重大的經濟損失,所以可以在籤合同的時候加上附加的條件,保證計劃的正常執行,也預防一些問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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