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如何繼續履行?
一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如何繼續履行?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繼續履行的條件依據《民法典》規定,合同繼續履行的適用除有違約行為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並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而只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規定確定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實際履行與特別法相沖突時,也不適用繼續履行。對於自然債務在當事人違約後發生合同履行不能時,因違約方已經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讓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只能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由於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依據民法典規定,繼續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費用為標準來判斷的,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勢必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3、債務標的適於強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於強制履行時,才宜於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的,如委託合同等因相信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道德品格而訂立的合同,因其嚴格的人身性質,實際履行有悖於合同的性質,因而不得適用繼續履行。對於提供勞務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債務為由強令債務人提供勞務。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但債權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債權人即喪失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民法典將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作為繼續履行的除外條件加以規定,主要是為了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繼續履行的權利,以穩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保護違約方的利益。
二、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繼續履行有什麼特徵?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徵為:
(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並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繼續履行,又稱為實際履行,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方式。在民法上稱為強制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依約履行。所謂繼續履行,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並可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按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對方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方法代替履行。繼續履行包括兩層含義:一方面,在一方違約時,非違約方可以藉助於國家的強制力使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正因此,繼續履行也稱為強制履行;另一方面,強制履行是指要求違約方按合同標的作出履行。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與一般合同意義上的履行不一樣,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相同。繼續履行必須以一方當事人的請求為條件,法院不能依職權私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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